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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字长文 贷超与助贷业务模式全景梳理:发展历程、监管演变、收费模式与高发刑事风险解析

发布时间:2025-09-18 09:20:05 人气:

  

万字长文 贷超与助贷业务模式全景梳理:发展历程、监管演变、收费模式与高发刑事风险解析

  偶然看到一篇2023年的媒体报道,提到贷超业务涉及“套路贷、714、高风险贷款、电信诈骗”等乱象。

  事实上,该从业者描述并不完整。早在2022年乃至更早,全国各地已有不少贷超平台因涉嫌刑事风险被公安立案甚至判刑。

  正如本人近期在代理的一起,因贷超平台收取用户会员费,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本案最初公安立案的时间也早于上述报道时间。

  贷超(贷款超市)这个业务,发展至今,其实已经很久很久了,但至今并没有直接针对贷超业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其业务模式一直以来都饱受争议,但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也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因此,在风险层面上,贷超行业也一直处于“裸奔”状态。近年来,我本人也接触并代理了不少助贷公司、贷超平台相关的涉刑案件。

  本文聚焦“贷超”“助贷”的模式差异、收费模式与刑事风险边界等进行系统梳理,希望能为从业者提供一个更清晰的全景认知。

  我国互联网贷款的发展,是市场需求、政策鼓励、消费升级与金融科技创新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尤其是以90后为代表的年轻群体,他们成长于移动互联网环境中,消费观念更倾向于“便捷、即时”,超前消费意愿强烈。相比传统银行贷款的繁琐流程,互联网贷款以“快速、灵活”的特点迅速受到青睐。随着这一群体成为消费金融的主力,贷款模式的转型已呈现不可逆趋势。

  除了市场需求,政策环境也为互联网贷款打开了大门。自2015年起,国务院、央行、银监会等部门陆续出台政策文件,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产品与服务创新。例如:

  • 2015年07月0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鼓励各金融机构利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更广泛地区提供便利的存贷款、支付结算、信用中介平台等金融服务;

  • 2015年0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开展网络银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 2016年03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2016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

  在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过程中,金融科技公司相较于传统银行具有明显优势。传统信贷模式下,银行往往依赖内部资源完成获客、授信、风控和贷后管理,但这一“封闭式”模式在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已难以为继,尤其是中小银行,普遍面临客户资源有限、风控能力不足的问题。

  相比之下,金融科技公司凭借强大的技术研发和数据处理能力,能够提供全流程支持:通过多元化场景导入实现精准获客;依托海量数据与算法工具,对借款人进行全面画像和授信评估;并在贷后环节提供智能化风险预警和风控技术。

  也正因如此,金融科技成为商业银行布局互联网贷款的“外脑”,不仅弥补了银行的短板,还在推动整个行业向更高效率和更低成本的方向演进。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除了商业银行积极转型进入互联网贷款领域之外,大量网贷平台也应运而生。同时,作为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桥梁,贷款中介相关业务也在这一过程中快速发展,以满足资金端与需求端的对接需要。由此,助贷机构、贷超平台等便在这一特定历史阶段当中诞生的产物。

  然而,助贷业务和贷超业务虽然都有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展业、为用户推荐贷款的含义在,但这两者其实是完全不同的商业模式。

  根据邵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司法机关在对涉案平台进行调查时,是没有意识区区分涉案平台是贷款平台、助贷平台还是贷超平台的,甚至对于助贷平台与贷超平台的区别也并不十分理解,而是简单粗暴的认为,平台收了用户的钱(例如会员费、服务费等),但没有为用户发放贷款,就是诈骗。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首要任务就是让办案人员真正理解涉案平台到底在做什么、其业务模式如何运作。

  虽说商业逻辑归商业逻辑,法律评价归法律评价,但平台的行为到底是否触及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建立在办案人员对平台模式的准确理解之上。否则,就可能存在“先入为主、为了定罪而定罪”之嫌。

  助贷业务是指助贷机构向金融机构(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持牌资金方)提供贷款业务支持与服务,帮助其完成贷款发放的一种合作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助贷机构自身并不直接发放贷款(除非自身也持有相关放贷牌照),而是利用其技术、场景、数据或流量优势,为金融机构提供贷前、贷中、贷后的部分或全部环节服务。

  其核心是金融业务在技术驱动下的专业化分工:持牌金融机构拥有资金和牌照优势,但可能缺乏线上获客能力、特定场景数据或高效的风控技术;而助贷平台则擅长流量获取、数据挖掘和互联网运营,两者通过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助贷平台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服务外包”,关键风险点在于是否触碰资金与授信核心环节。

  没有牌照的机构只能提供“纯撮合+技术服务”,也就是单纯做信息撮合与风控辅助,不得直接出资放贷,也不能承担信用风险,否则就可能触及非法经营的刑事风险。

  实践中,一些平台虽然持有网络小贷牌照,具备合法的自营放贷资质,但基于商业模式和监管要求,往往也会将自营规模控制在合规底线以内,把更多的新增业务转为撮合模式。例如奇富科技(360借条)、信也科技(拍拍贷)等头部平台,都选择了“牌照在手但轻资本运营”的路径。

  自营放贷属于重资本模式,资本金受杠杆约束,100亿元注册资本最多能放500亿元贷款,还需按照贷款余额计提拨备并承担坏账压力,盈利空间受限,ROE一般低于15%,监管要求也更严,估值逻辑偏向传统金融机构。而撮合助贷则属于轻资本模式,不需要出资,没有杠杆约束,可以撮合远超资本金规模的贷款业务;平台只收取撮合服务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利润率更高,ROE可达30%以上,监管重点更多落在合作银行身上,平台只需配合合作机构检查,其估值逻辑更接近科技公司。

  简言之,自营放贷是重资本、低估值、强监管的金融机构逻辑;撮合助贷则是轻资本、高估值、弱监管的科技公司逻辑。这也是为什么即便手握小贷牌照,不少头部平台仍然倾向于把主要业务做成撮合模式。

  萌芽阶段,互联网平台(助贷方)开始尝试与金融机构合作,模式较为简单。助贷方的核心任务只有一个:利用线上流量和场景,为资金方寻找和推荐客户。

  随着P2P和现金贷的爆发,助贷业务迅猛扩张。平台大范围兜底(承诺回购不良资产),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外部风控,“高利率覆盖高风险” 模式盛行,乱象丛生。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 出台,明确规定,“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无牌助贷只能做“纯导流”或“联合贷”,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出台,强调商业银行核心风控不得外包、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助贷业务开始走向规范化,头部平台优势凸显。

  按照助贷机构分别向资金方(放款方)和借款人(贷款方)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来分类,助贷业务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对资金方(放款方)的服务助贷机构凭借渠道与技术,为银行、消金公司等持牌机构提供外部支持。

  获客与流量中小银行和异地机构往往缺少低成本获客渠道。助贷机构通过线上平台、电商、出行等场景批量获取客户,并利用规则模型初筛后,将更优质的客户推送给资金方,提升获客效率。

  风控与数据支持虽然核心风控由银行独立完成,但助贷机构可在贷前提供反欺诈识别、信用初评、多头借贷查询等服务。一些头部机构还会输出成熟的风控模型和标签,为资金方决策提供参考。

  贷后管理助贷机构能承担还款提醒、早期催收,并凭借对借款人行为数据的实时掌握,更快发现风险,从而提高回款率。

  增信与风险分担部分助贷机构通过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为贷款增信,坏账由担保方代偿。在联合贷款模式下,还可能与资金方共同出资,实现风险共担。

  (2)对借款人(贷款方)的服务助贷机构扮演“贷款顾问”,帮助客户解决选贷、申贷和贷后管理问题。

  贷款咨询与方案定制顾问会先了解借款人征信、收入、用途,再从多家产品中筛选出最优方案,避免客户盲目多头申请造成征信受损。

  材料准备指导很多贷款被拒源于材料不规范。助贷机构熟悉各资金方要求,能协助优化银行流水、报表,或为轻微逾期客户撰写情况说明,提升通过率。

  全流程协助从申请到放款,助贷机构全程跟进,沟通审批进度和补件,减轻借款人的焦虑,提升办理效率。

  疑难客户解决方案对于征信瑕疵、负债率高或被拒贷客户,助贷机构熟悉不同机构的容忍度,能为其匹配合适渠道,增加获批可能。

  贷后与信用管理不仅提供还款提醒,还会给出信用修复建议,并在客户后续资金需求时继续提供咨询。

  助贷平台的收入与通过其推荐并最终成功发放的贷款金额(或利息)直接挂钩。通常以一个百分比(如贷款金额的3%-8%)或与资金方就贷款利息进行分润。

  新规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这实质上是在强调风险共担——平台不能只在放款时收费,而需要在整个贷款存续期,随着资金方收回本金逐步获得收入,这促使平台更关注资产质量。

  平台按为资金方带来的特定有效用户行为收费,如每带来一个完成注册的用户(CPL)、或一个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用户(CPA)。

  新规并未明确禁止CPA模式。但其风险在于,如果平台为了追求注册/申请数量而放松对用户质量的初筛,甚至诱导用户,这就违背了新规中“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会员费(或权益费)已成为新规重点打击对象。过去不少平台向借款人收取会员费,号称能享受“优先审核”“更高额度”“更低利率”等特权,但新规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与贷款相关的费用,并要求将所有收费穿透计入综合融资成本,且不得超过 24%。即便会员费中附带所谓“生活权益”,若质价不符,或会员资格成为贷款的前置条件,也会被认定为违规。监管同时要求保障消费者知情与选择权,禁止捆绑销售。2025 年 7 月起,监管部门已开始对“24%+权益”模式进行全面排查,这一收费方式未来空间将进一步压缩。

  这是合法但被严格规范的收费类型。它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增信后收取,必须在借款前明示并计入综合融资成本,同时不得通过咨询费、顾问费等名目变相加价。此前常见的“双融担”拆分模式已被叫停。此外,担保机构需纳入银行名单管理,接受持续的代偿能力评估。

  这种模式在助贷业务中已较为边缘化。平台按为贷款产品带来的广告点击次数向资金方收费。

  新规未直接提及CPC。但由于其效果难以衡量,且容易引发夸大宣传和误导点击,与助贷新规要求的营销规范性和消费者保护精神存在潜在冲突。大型、规范的助贷平台已较少采用此种模式。

  助贷新规的出台,实质上是引导助贷业务从“流量生意”回归“金融服务业”的本质。根据新规精神,任何收费模式的成立,都必须建立在真正为借款人创造价值的基础上(如匹配到更合适的产品、提升服务效率)。

  助贷业务作为连接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中介服务,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该领域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刑事法律风险,引发了司法界和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从刑事法律视角观察,助贷业务的风险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层面:

  非法经营罪是助贷业务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之一,其核心在于业务模式是否超越了信息中介的定位,异化为未经许可的金融业务活动。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实践中,若助贷平台实质上在从事放贷业务(如通过直接放款后再进行债权转让的模式运作),或系统性地为大量非持牌放贷机构提供助贷服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则可能触犯此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助贷业务中高发的刑事风险点,主要源于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收集、使用与共享环节。

  据媒体报道,2025年6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一家助贷公司负责人为拓展客源,通过网络非法购买公民个人电线万余条,并下发给员工用于电话推销贷款业务。法院最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实践中,即便以业务推广或客户开发为名,若实质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即可构成刑事犯罪。

  AB贷的助贷模式值得关注:助贷中介通过电话邀约筛选出高负债、急需贷款但因征信问题无法正常贷款的客户A,称可办理无抵押消费贷,但需要增加担保人B(一般为A的亲友)。助贷中介又对担保人B谎称需要捆绑贷款或联合贷款,最终以担保人B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收取高额服务费后转给客户A。

  当相关当事人始终认为助贷中介是在帮助贷款增信或联合贷款,而非由担保人直接从银行贷款给客户使用时,这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

  而当相关当事人,特别是担保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意识到自己是实际贷款人或被明确告知是实际贷款人时,这类行为则可能构成

  助贷平台在风控审核环节协助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这是助贷业务中不容忽视的刑事风险。

  若助贷平台明知借款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如伪造流水、假公章),仍帮助其包装并向金融机构推荐,骗取贷款,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则可能构成这些罪名的共犯。实践中,常见的骗贷手段包括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或提供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等。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助贷平台本身不是贷款的直接受益人,但其明知故犯地协助欺诈行为,为骗贷提供关键支持,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贷后管理、贷后催收等业务的助贷机构而言,其催收行为若涉及不当手段,极易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此罪名由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立。

  本罪中的非法债务并不仅限于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根据立法技术和立法目的,非法债务包括

  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以及等非法债务。实践中倾向于以实际年利率超过36%作为刑事领域认定高利放贷的基准。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催收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可能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助贷业务的模式与风险剖析之后,我们可以看到,它本质上是“深度介入”的金融服务外包,既有为资金方提供风控、获客的功能,也有为借款人提供全流程协助的角色,因此其刑事风险点往往集中在是否越界触碰了金融业务的实质。

  在司法实践中,助贷、贷超乃至自营贷款平台往往被一概而论。部分办案人员甚至会简单地把助贷平台或贷超平台直接归为“收钱不放款”的诈骗公司,而忽略了其在业务模式和法律属性上的本质差异。

  正因如此,辩护人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厘清并向办案人员解释清楚涉案平台到底属于哪一类模式,其具体业务如何运作。只有让办案人员真正理解模式差别,后续的法律评价才有可能建立在客观事实之上。这一步,对案件的走向往往至关重要。

  在我国金融语境中,贷款超市(贷超)与助贷虽然常常被放在一起讨论,但两者在本质定位和业务深度上存在明显差异。

  贷超更像一个单纯的信息撮合平台,它的核心价值在于汇集和展示多家贷款产品,把借款人导流给资金方,自己并不触碰资金,也不深入参与风控。早期的贷超往往依靠会员费、点击费或获客分成来盈利,本质上更接近流量平台或广告渠道。

  助贷则不同,它不仅承担获客,还会深入介入贷款的前、中、后端环节。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在放贷过程中常常依赖助贷机构来提高效率,助贷会在贷前提供反欺诈、信用预评估、多头借贷查询,在贷后提供提醒、催收,甚至通过担保或小贷公司与资金方共同出资,真正实现风险共担。与贷超相比,助贷平台的业务形态更接近“外包的金融服务商”,它的合规压力更大,但同时在价值链中的地位也更深。

  因此,如果说贷超只是一个“导流入口”,那么助贷则是“贷款助手”,不仅把人送到银行门口,还要陪同银行一起做甄别、把关和服务。也正因如此,监管对贷超的重点在于收费与宣传是否合规,而对助贷则更关注其是否与持牌机构合作规范、是否触碰资金和信用风险。

  如果把“贷款超市” 比作“百货商场”,它只是把各种商品(贷款产品)陈列出来,顾客(借款人)自己挑选,商场不保证商品质量,也不提供深度购物指导。

  那么“助贷平台” 就像是“品牌的导购员或渠道代理商”,它不仅带你找到商品,还会根据你的需求推荐最合适的,甚至提前帮你做好一些预审核工作,让品牌方(金融机构)更愿意接纳你,并提供更顺畅的购买(贷款)体验。

  在实践中,一些平台业务形态较为单一,尚可清晰归入助贷或贷款超市;但当平台做大、业务多元后,常演变为综合性平台。比如,拍拍贷虽持有小贷牌照,基于商业考量仍以助贷为主;融360早期偏“贷款超市”,随后逐步深入到金融服务核心环节,助贷属性愈发明显,最终呈现出“贷超+助贷”的复合特征。

  需要强调的是,办案中的识别难点并非单纯源于“业态类型多”,而是“同一类型下平台数量极多、外部呈现相似而边界细微不同”:同属助贷或同属贷超的多家平台,在导流深度、风控介入、增信安排、联合贷款合作等环节的实际操作略有差异,但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浪潮叠加P2P的野蛮生长,催生了大量借款需求。彼时,众多非持牌放贷机构缺乏自有流量,急需获客渠道;而一些早期流量平台和导流公司则看到了流量变现的机会,“贷款超市”模式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张。平台通过信息聚合展示贷款产品,借助“低门槛、快速到账”的宣传吸引用户,成为现金贷与P2P的重要获客通道。融360、51信用卡、口袋理财等在此阶段迅速崛起。

  市场需求的爆发推动贷超数量井喷,一度活跃平台超过数千家。但与此同时,乱象频发:虚假宣传、过度营销、收取会员费、质价不符的权益收费,甚至直接导流至超利贷产品。2017年底,监管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141号文),划定36%利率红线,要求取缔无场景现金贷。部分现金贷平台业务受限,转而以贷超形式继续运作,成为“714高炮”等畸高利率产品的集散地与帮凶。2019年央视“3·15”晚会点名融360等知名平台,使贷超行业乱象全面暴露,舆论与监管压力空前。

  2019年央视“3·15”晚会将融360等贷款超市平台推上风口浪尖,曝光其为“714高炮”等高利率贷款导流的问题。这一事件成为转折点,直接引发了对贷超行业的全面整顿。曝光之后,监管高压态势迅速铺开。北京、上海等地互金协会要求平台下架“现金贷”产品,公安部等部门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套路贷等违法行为。多家贷超因违规售卖用户数据被罚没或追刑,如“速贷之家”因非法收集、出售信息被罚没636万元,相关人员获刑。行业大规模清退,头部平台或转型金融科技,或沉寂退场。昔日活跃的“信用管家”“2345贷款王”等知名贷超相继消失。

  经历洗牌后,贷超生存空间急剧收缩。大型银行与消金机构逐步建立自有流量渠道,减少对第三方导流的依赖;存续的贷超则被迫向合规化和精细化方向转型,只能做合规导流、比价推荐,盈利模式大幅收窄。与此同时,一些平台淡化“贷超”标签,逐步转型为助贷或综合金融科技平台,兼具导流与风控等服务功能。传统意义上的“贷超”已趋于边缘化,但作为一种流量工具,在部分头部平台中仍以合规化形态存在。

  贷款超市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概括为:因需求旺盛而兴起,因乱象频发而衰落,因监管高压而洗牌,最终在转型与边缘化中求存。

  同样,我们按照助贷机构分别向资金方(放款方)和借款人(贷款方)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来分类,贷超业务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致力于缓解资金方在客户资源不足和获客成本高企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具体包括:

  平台通过吸引具有贷款意向的用户,并对其进行初步筛选,将潜在客户导流至资金方,提升转化效率。

  为贷款产品提供专业展示平台,帮助中小型金融机构或跨区域经营机构增强市场认知与品牌影响力。

  依托大数据分析与风控建模技术,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估和初步筛选,协助资金方提高风险控制效率。

  着眼于解决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产品选择有限及申请流程繁杂等问题,主要包括:

  整合多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产品,提供额度、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的直观对比,便于用户做出决策。

  支持用户根据贷款金额、利率水平等条件进行筛选,快速匹配符合其需求的金融产品。

  用户可在平台内统一提交贷款申请,基本信息一经填写即可能被推送至多家匹配机构,减少重复操作。

  贷超的本质价值在于“流量撮合”,但合规边界取决于是否误导用户或过度营销。

  这是最核心的模式。贷超根据为放贷机构带来的成功借款用户数量(按成功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即CPS)或有效申请用户数量(按每笔有效申请结算,即CPA) 收取费用。通常,那些风险较高、对客源更渴求的非持牌机构愿意支付更高比例的佣金。

  像传统广告平台一样,贷超平台将广告位(首页Banner、列表插页、弹窗等)按时间段包段(CPT)或按千次展示(CPM)出售给放贷机构,计费基础通常为独立访客(UV)量级或页面浏览量(PV)。这种模式通常作为补充,用于提升品牌曝光,但不能直接衡量转化效果。

  部分贷超会推出付费会员服务。用户支付会员费(例如每月几十到上百元)后,可以享受诸如更高额的贷款额度、更低的利率、更快的审批速度、专属的客服等增值服务。这种模式在合规性上存在较大争议,尤其当会员费与贷款审批强制捆绑时。

  在邵律师看来,贷款超市是一个在特定历史阶段诞生、在监管夹缝中一度野蛮生长、如今正经历严厉整顿和行业洗牌的业态。综合来看,它已经不再是一个值得创业者进入的领域。

  刑事法律风险角度来看,贷超业务的风险几乎贯穿其核心运营环节:数据获取、合作审核以及营销推广。由此衍生出的高发罪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根据邵律师团队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来看,侵公是贷超业务最为常见、高发的刑事罪名。

  此风险主要源于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收集、使用与共享环节。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构成此罪。其核心在于处理个人信息是否严格遵循了“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速贷之家”案)即是一例。该平台通过编辑贷款申请页面诱导用户注册,在未取得用户有效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接口向下游多家公司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达数百万元。法院最终认定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案表明,即便以“数据合作”或“匹配服务”为名,若实质违背了用户的知情同意,擅自提供或出售个人信息,即可构成刑事犯罪。

  此风险聚焦于平台对其合作放贷机构的准入审核与持续监督义务。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引流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此罪。

  对于贷超平台而言,关键问题在于是否“明知”合作方在利用平台从事违法行为。这里的“明知”不仅指平台确实知道对方违法,还包括根据客观情况本应作出的合理判断。

  若平台疏于履行审核义务,允许无放贷资质或明显从事“套路贷”、“714高炮”等非法活动的机构入驻,并为其提供导流服务,一旦合作方被查证为犯罪,平台则可能被认定为“明知”而构成帮助犯。司法机关在判断时会综合考察平台的审核记录、合作方资质材料以及是否存在用户投诉等因素。

  3、 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宣传推广的红线年之前,贷超平台自身作为诈骗主体被判决的案例相对少见,但在22年之后,因贷超app收取会员费,吉林地区因此已对多家贷超平台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判刑。例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黄某等人诈骗案,认定黄某等人“骗取有网络贷款需求的被害人的信任,误以为该软件是贷款软件而进行注册”,对涉案app负责人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但邵律师认为,就个案而言,贷超平台向用户收取会员费本身是常见的商业模式,平台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打着会员会的名义骗取用户钱财”的行为,仍需结合平台模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此外,为吸引流量,部分贷超平台在宣传推广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如宣称“秒下款”、“100%通过”、“超低利率”等,但实际无法兑现或隐瞒真实借贷成本。这种虚假宣传行为本身,可能触及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

  此风险在于平台是否超越了信息中介的定位。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能构成此罪。

  二是平台长期、大规模地为缺乏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导流服务,从而成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共犯。这也是贷超业务最容易被认定“越界”的地方,往往决定了案件是被定性为合规中介,还是被直接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紧紧抓住业务实质,厘清边界,才能为当事人争取转机。

  无论是助贷还是贷超业务,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角度来看,它们的出现和成长都有其价值和历史意义。但必须承认,商业的本质是逐利。在助贷新规出台之前,助贷业务如何才能合规发展,一直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而贷款超市至今更是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指引。

  也正因此,行业创业者在探索过程中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制度空白与监管缺位,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并非单纯源于从业者的主观选择。

  在这种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帮助办案人员真正看清平台的业务逻辑,厘清涉案情形究竟属于哪一类模式、具体如何运作,始终是辩护律师需要解决的课题。

  只有在准确还原和解释行业模式的前提下,司法评价才能建立在客观事实之上。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罚当其罪”,避免“一刀切”式的定性。这不仅关系到个案的裁判结果,也关乎法律适用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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